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18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嗷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C5栋-1栋103。
法定代表人:卢国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嗷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