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377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王永勤,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宝和,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闽通起重五金机电)。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程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宝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