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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龙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龙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吴龙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13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恒,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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