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4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光,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工业新区瑞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巍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油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成立后的名称为大化集团大连油漆厂,后名称发生两次变更,第一次于2003年7月28日变更为大连北方海鸥制漆有限公司,第二次于2015年12月1日变更为现名称。
被上诉人对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亦随之发生两次变更,第一次于2004年6月7日受让取得案涉注册商标权,第二次于2016年9月5日仅做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被上诉人。
案涉注册商标权的两次变更方式明显不同。
根据被上诉人第一次变更名称后,案涉注册商标权的变更情况,出现当事人将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权又转让给自己的事实,该事实不符合常理。
本案案涉注册商标权曾多次转让,重审时应查明相应的证据能否证明权利流转的合法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