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066号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13层1305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艳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华蓉广场13层1301房。
法定代表人:向梅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龙湾蒲州街道雁荡西路100号工业厂房B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郑令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君,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