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56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铁铺华联商超贸易加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社区西区商铺8-10号,经营者梁前胜,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铁铺华联商超贸易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请后应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