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8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北站路72号(1238室)。
法定代表人:常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代超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2-15号。
负责人:常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应承担的25元,退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