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27执434号被执行人:湖南丰民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农资大市场7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初。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经委托湖南生武陵区人民法院查明该公司已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27执434号被执行人:湖南丰民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农资大市场7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初。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经委托湖南生武陵区人民法院查明该公司已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