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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邬海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7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邬海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邬海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初11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海扬,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邬海扬侵犯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向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1808元的通知书,原告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予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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