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9846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会长。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冇迭味餐馆,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福园东路洪西五队七号一栋。
经营者彭敏。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冇迭味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