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北环城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丰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执行人健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江中公司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健丰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江中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因被执行人健丰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第二项确认的赔偿申请执行人20万元经济损失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第二项确认的赔偿申请执行人20万元经济损失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