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440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玄火调制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大华一路7号之三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82。
法定代表人:胡桂鹏。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玄火调制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