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00号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64180567,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皓恋打火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36914869R,,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青莲******** 法定代表人:杨吴会。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皓恋打火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1年3月8日,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