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3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赏,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乔木,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乔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与被告郑乔木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