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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虹娅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9891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虹娅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深圳市虹娅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9891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楼602#。

法定代表人:邱专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虹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福民路139号众孚大厦幸运阁21D。

法定代表人:巫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虹娅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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