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冰,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静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OPPO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OPPO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杨静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计3,822.5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杨静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