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璐与詹小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959号
案件名称刘璐与詹小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璐;詹小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59号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小梅,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詹小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刘璐于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璐撤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