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49号原告:温艳辉,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桂香,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温艳辉与被告王桂香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温艳辉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及变更诉讼请求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艳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温艳辉负担,余款1670元退还给温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