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6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宜森素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大街东海太古广场2期5号楼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U1M52R。
法定代表人:傅珠雄。
被告:丰泽区宜森素坊家居用品店,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太古广场一期新华都东海湾生活广场一层L12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0C1KFOK。
经营者:傅珠雄。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宜森素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丰泽区宜森素坊家居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