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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福建宜森素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丰泽区宜森素坊家居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福建宜森素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丰泽区宜森素坊家居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福建宜森素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丰泽区宜森素坊家居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6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宜森素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大街东海太古广场2期5号楼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U1M52R。

法定代表人:傅珠雄。

被告:丰泽区宜森素坊家居用品店,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太古广场一期新华都东海湾生活广场一层L12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0C1KFOK。

经营者:傅珠雄。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宜森素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丰泽区宜森素坊家居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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