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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治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91刑更1415号
案件名称熊治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治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91刑更1415号罪犯熊治龙,男,生于1967年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沙洋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鄂08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治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追缴(已退)。

执行中,2019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0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20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20年8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熊治龙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熊治龙在服刑中获得二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对罪犯熊治龙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治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获监狱二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公示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分监区报请减刑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报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治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财产刑已执行完毕,因其剩余刑期不足,故对其减去剩余的刑期。

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熊治龙的刑罚减去剩余有期徒刑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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