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74号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28号6楼。
法定代表人:傅更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祥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顺兴街荣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曾树花。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衡水祥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