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55号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超,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杨永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3日,原告刘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