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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耦耕玲芝商店、射阳县耦耕商业合作社耦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405号
案件名称405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耦耕玲芝商店、射阳县耦耕商业合作社耦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耦耕玲芝商店;射阳县耦耕商业合作社耦耕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0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耦耕玲芝商店,住所地射阳县耦耕兴耦村八组。

经营者:张玲芝。

被告:射阳县耦耕商业合作社耦耕商店,住所地射阳县耦耕乡耦耕小街。

经营者:张玲芝。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耦耕玲芝商店、射阳县耦耕商业合作社耦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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