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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顺与慈溪市周巷超乐塑料制品厂、慈溪市慕庭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66号
案件名称徐显顺与慈溪市周巷超乐塑料制品厂、慈溪市慕庭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显顺;慈溪市周巷超乐塑料制品厂;慈溪市慕庭电器厂;高惠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6号原告:徐显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超乐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鑫益路114号。

经营者:陈健,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秧,系陈健妻子,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慕庭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环镇东路106-108号。

负责人:高惠惠,该厂厂长。

被告:高惠惠,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丰,系高惠惠丈夫,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显顺与被告慈溪市周巷超乐塑料制品厂、慈溪市慕庭电器厂、高惠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显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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