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9430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新货郎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绿景雅苑8幢M106。
经营者:张文华。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新货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