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4699号原告:傅宗萍,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通达仕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永香路1号城市山海V谷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X6Y3Y.法定代表人:吕宏章。
原告傅宗萍诉被告深圳通达仕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傅宗萍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宗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宗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宗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