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988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淘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注册号442********8831。
经营者:钟汝胜,男,1991年2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16。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