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167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新下街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
案件审理中,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