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516号之一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瀚方,经营场所兰州东部批发市场新世纪1007号。
经营者:苟瀚方,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苟瀚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