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HXJY5F,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3508号(集群注册)。
被执行人:林泗生,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与被执行人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林泗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立即停止侵害第8702913号、第8627664号、第22131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赔偿原告尤静芳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尤静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尤静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
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本院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86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28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查询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1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