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枫溪车站路段)北侧。
负责人:翁泽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