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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新皇冠装璜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614号
案件名称5614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新皇冠装璜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金新皇冠装璜材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614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金新皇冠装璜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古镇灯饰城假日阳光N座112室。

经营者:成小军。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金新皇冠装璜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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