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53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厦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登宇洁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登发装饰大世界洁具厅41号。
经营者:马淑琴。
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尚家村於家桥2区311号。
经营者:徐仙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登宇洁具销售中心、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金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