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3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盈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新开街迎安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位力勤。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盈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