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08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敏鹭洁具批发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三期6栋135号(仑苍大道207-629号)。
经营者:应忠奇。
被告:慈溪市长河艾露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六塘江路70弄6号。
经营者:应忠奇。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南安市仑苍敏鹭洁具批发部、慈溪市长河艾露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