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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与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吴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14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与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吴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吴伟;张伟;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44号之一 原告: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伟,上海天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兰,上海天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俞敏人,执行董事。

被告:吴伟,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张伟,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吴伟、张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21.60元,减半收取计14860.80元,由原告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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