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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浚翔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浚翔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浚翔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288号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17幢401。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浚翔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周村万达花苑3栋1楼东起第2间。

经营者:黄琴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浚翔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双方已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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