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先东,男,1970年11月15日,汉族,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9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先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前,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