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88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香久食品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文庙小区6#北4#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03MA09TEC91N。
经营者:李达。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香久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