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55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东升阳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1。
被告:韦某1,男,****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宾市东升阳旭商贸有限公司、韦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