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99号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4013704U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鸿明干调批零部,系个体工商户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北环水产大世界12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11614019254经营者:王文明被告:孟州市奇达香调味厂地址:焦作孟州市城伯镇武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L01270400E投资人:周桂枝,该厂厂长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鸿明干调批零部、孟州市奇达香调味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