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191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世纪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世纪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损失8000元(含合理费用);
2、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口世纪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了84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83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张家口世纪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1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