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0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添,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朱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