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知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小亮花园餐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宝通寺路3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商业街12幢1-2层9号。
经营者:魏志勇,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小亮花园餐厅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武汉市武昌区小亮花园餐厅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武昌区小亮花园餐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武汉市武昌区小亮花园餐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