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67号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康奈路**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6518502XG。
法定代表人:郑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欧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源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54504641。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源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