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6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潮流仟金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丰叶路****楼第**/div> 法定代表人:杨昌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卫,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潮流仟金鞋业有限公司、黄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潮流仟金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卫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潮流仟金鞋业有限公司、黄卫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阳 审 判 员 林锡平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庄雯茜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