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58号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张宇杰。
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张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和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对二被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杭州加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