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161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法罗达粘胶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88号(江南五金机电城10-17-1)。
经营者:戴建洪,男,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双阳,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系经营者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红,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系经营者儿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龙虎塘法罗达粘胶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