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无意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
法定代表人:蔡炯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厂房301iv> 法定代表人:陈涌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无意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志刚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王志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志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志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