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164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佳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经营者:张安明。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佳佳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